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2010)143号
关于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认证情况的自查通知
各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认监委《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认可[2010]42号)精神,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尽早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同时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8月公告的“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经CNAS研究决定,请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开展对淘汰落后产能认证情况的自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详见工信部工产业[2010]第111号公告)”,准确核查出获证企业信息,并核实其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范围内是否含盖已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相应生产线(设备); 2. 对于含盖已列入名单企业的相应生产线(设备),在2010年9月底公告前企业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任务的,要对其认证证书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获证企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任务前,不得再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认证服务; 3. 对于公告企业名单中的相应生产线(设备)已完成落后产能关停任务的,可以保留其认证证书,但需保留核实记录,以备CNAS、政府监管机构核查; 4.为避免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通过认证的情况,认证机构应做好策划方案,并至少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1)组织所有相关人员对《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认可[201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进行培训学习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相关认证审核、管理活动中严格把关,确保相关法规要求得到落实。 (2)签订认证合同前,应核查申请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特别关注是否有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中企业的生产线(设备),并强调将上述三个文件的要求纳入到相关审核要求中,由审核组负责对现场审核过程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记录; (3)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在保证符合认证基本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认证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请各认证机构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落实相关国家法规的实施方案和列入名单企业的生产线(设备)的自查处理结果(对于已实施对落后产能关停闭的获证企业应明确具体落实时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通报CNAS秘书处,CNAS将结合办公室评审、见证评审时,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如发现认证机构存在受经济利益驱动,依然颁发认证证书范围含盖企业已列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生产线(设备),将给予严重不符合的处理。
联系人:刘智/郑军 联系电话:010-67105353/5232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503室 邮编:100062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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