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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出处:《中国质量报》  发布日期:2009/7/29 8:55:20  点击:409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主要从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各部门监管、增强制度可操作性3个方面保证严格实施。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国近日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各部门监管、增强制度可操作性3个方面,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生产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安全法》已详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的基础上,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县级、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规定县级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明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卫生部会同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由卫生部会同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工作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质检等部门负责。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准确执行,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在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条例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附件:/Files/Content/《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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