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局公布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确认,珠三角属于“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而非简单的煤烟型或机动车尾气型污染,这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有所区别。
《办法》明确了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由省政府建立区域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定期通报区域内规划实施的进展、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解决跨地市大气污染纠纷,并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统一的环保政策。
《办法》突出了区域性复合污染的综合防治。一是规定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控制范围由常规的二氧化硫扩展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是规定了对车船排放物、油品消耗场所、燃煤、油烟、粉尘、废物焚烧等七大类主要污染的防治。
《办法》规定,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设定了新的大气环境管理机制。要求广东省政府气象部门建立灰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各级政府应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
违反该《办法》者,将受到最高5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广东省政府还同时出台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无证或不按许可规定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者,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