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17021:2006 新增要求部分条款的解读》
致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CS)客户组织: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07 年4 月15 日发布了ISO/IEC17021:2006--《合格评定— 对提供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的机构的要求》。此标准的转换期截止到2008 年9 月15 日,标准中部分新增要求将对获证组织有所影响。为使客户组织充分了解变化部分的要求,以便UCS更好地有效实施ISO/IEC17021:2006 认可标准,特对相关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1. 新认可规范ISO17021 第五章中5.1.1 条款对“认证协议”的要求
【原文】“认证机构与客户之间应有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提供认证服务的协议。
此外,如果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或客户有多个场所,则应确保授予认证并颁发证书
的认证机构与认证范围覆盖的所有场所之间有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协议。”
【解读】本标准阐明了认证机构与客户组织之间的合同(协议)关系,较好的解决了
多场所组织认证范围覆盖的所有场所与认证协议之间关系的问题。
【说明】请客户在签订认证合同时,注意对多场所的关注。(请客户在签订认证合同时,要明确在体系范围内所覆盖的多场所)
2. 新认可规范ISO170212 第四章4.5条款和第八章中8.1 条款对“可公开获取信息”及8.3“获证客户目录”的要求
【原文】“机构应保持说明其用于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审核过程和认证过程的信息,及其运作涉及的认证活动、管理体系类型和地域的信息,并使这些信息可公开获取,或在有请求时提供这些信息。” “认证机构应以其选择的任何方式保持有效认证的目录,并使其可公开获取,或在有请求时提供该目录。该目录应至少说明每个获证客户的名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认证范围和地理位置(如国家和城市)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
【解读】按照ISO17021 第四章“原则”中的“公开性”原则,新的ISO17021 标准对于可公开获取信息的范围做出了规定。
【说明】UCS采取在中心的网站(www.ucschina.com)上公布的方式,用以公开获证企业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信息。
3. 新认可规范ISO17021 第八章中8.2 “认证文件”要求
【原文】认证文件应标明:
a)每个获证客户的名称和地理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
b)授予、扩大或更新认证的日期;
c)认证有效期或与认证周期一致的应进行再认证的日期;
d)唯一的识别代码;
e)审核获证客户时所用的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和(或)修订号;
f)与产品(包括服务)、过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
g)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可以使用其他标识(如认可标识),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h)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解读】新的认可规范ISO17021 对于认证文件(包括认证证书)的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说明】原认证证书在内容方面已满足标准的要求。
4. 新认可规范ISO17021 第八章中8.4 条款“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的要求
【原文】认证机构对其授权获证客户使用的任何标志应有管理政策。该政策应确保可以从标志追溯到认证机构。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解读】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对于获证客户如何使用标志要制定管理政策。
【说明】UCS在《获证组织公开文件》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客户组织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可从UCS网站中下载认证标志。若在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在使用前向UCS质量部咨询。对于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现的对认证资格和认证标志的不正确的宣传或误用,UCS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这些措施可包括纠正措施、撤销证书、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时采取其他的法律措施。
5.新认可规范ISO17021 第八章中8.6.3 条款对“客户的变更通知”的要求
【原文】“认证机构应做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获证客户即时将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通知认证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变更:
a)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b)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c)联系地址和场所;
d)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
e)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解读】标准明确了要以“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方式来安排有关客户的变更。
【说明】中心在《获证组织公开文件》中明确了信息通报的要求,并在认证合同中明确要求获证组织应及时将管理体系的变更通知UCS。
6.新认可规范ISO17021 第九章中9.2.3.1 条款对“第一阶段审核”的要求
【原文】“......为实现上述目标,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建议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客户的场所进行。“ 认证机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发现形成文件并告知客户,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 认证机构在确定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时,应考虑客户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任何需关注问题所需的时间。认证机构也可能需要调整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
【解读】标准中9.2.3.1 条款明确了管理体系审核分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审核(并不区分管理体系的类型),故新申请认证的客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QMS)也需先进行第一阶段审核,满足要求后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要达到的目的在认可标准的第九章9.2.3.1 条款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说明】UCS现已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新认可规范标准的转换评审并获得了转换资格,故从2008 年5 月1 日开始新受理的认证申请均需按照标准9.2.3.1 条款的要求,实施两个阶段审核。
7.新认可规范ISO17021 第九章中9.3.2.2 条款对“监督审核时间”的要求
【原文】“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 个月内进行。”
【解读】标准对于监督审核的间隔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明确了计算时间的起始点。标准的规定意味着一旦超出监督审核的时限要求将构成认证资格的暂停。
【说明】请获证组织注意标准所规定的是间隔时间的最低限,为确保不超过监督审核的时间,组织应提前进行策划和做出相关安排。UCS通常情况下提前一~二个月就开始与客户联系,并具体协商监督审核的具体时间。
8.新认可规范ISO17021 第九章中9.4.2.2 条款对“再认证(复评)时间”的要求
【原文】“在再认证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或缺少符合性的证据时,认证机构应规定在认证终止前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的时限。”
【解读】标准的这项要求意味着:获证组织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截至前完成所有纠正措施的实施,以确保新一个认证周期(新的认证证书的颁发时间)与上一周期在时间上的“无缝隙”衔接。
【说明】请获证组织注意标准的明确要求,提前对接受再认证审核进行策划并做出安排。UCS将至少提前三个月联系客户以策划再认证审核。
9.新认可规范ISO17021 第九章中9.6 条款对“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原文】“发生以下情况(但不限于)时,认证机构应暂停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获证客户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认证机构应与其客户做出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暂停期间避免客户继续宣传认证资格。认证机构应使认证资格的暂停信息可公开获取(见8.1.3),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如果客户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认证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注: 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6个月。”
【解读】标准对于暂停的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暂停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 个月。并对于暂停期间应避免继续宣传认证资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说明】依据标准的要求,UCS在《获证组织公开文件》中对此做出了要求,同时在合同文本中也增加了专门的条款,以确保对暂停过程的管理符合要求。获证组织应注意,标准的这一明确规定与我国的认可监管制度是一致的。认可委对于企业连续两次暂停是不接受的,同时严格要求认证机构的认证原则中对于监督暂停的时间必须严格掌握在不超过6 个月以内。 |